答:一、应税服务适用税率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下列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应税服务适用的征收率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及相关补充政策文件的规定,部分应税服务的适用征收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