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规定,对于发票挂失、损毁事项取消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报送要求,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复印件的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