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事项描述】
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纳税人除外。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 原件 | 2 | |
2 | 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 复印件 | 1 | |
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二)条件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1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产权证或买卖契约 原件及复印件 1 自有房产提供,原件核对后退还。 2 租赁协议 原件及复印件 1 租赁的场所提供,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 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首席代表(负责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还。 4 相关决议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5 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 原件及复印件 1 注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信息。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原件 1 2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原件 1 3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说明 原件 1
1.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提供
2.改制改组企业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
5.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提供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温馨提示】
您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后,请在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您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去申请办理发票领用等涉税事宜,并请按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