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2017年出口货物劳务和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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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doc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