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目前陕西暂按以下情况执行: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向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纸质版)然后去业务发生地报验。省内跨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电子税务局2.0上填报电子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然后直接去业务发生地报验。市内跨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市自行决定。